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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

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秘〔201614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业经201692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698

 

 

 

 

 

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低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每个团队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二)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能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四)年纳税20万元以上(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区(园区)继续给予支持。

(一)对在宿州创新创业的经省政府审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分ABC三类予以支持,省级支持资金为A1000万元、B600万元、C300万元,省资金以参股方式支持,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支持资金的50%以参股方式给予支持;市、县区(园区)参股资金退出机制参照省政策执行。

(二)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良好的B类、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省资金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或在协议签署后5年内(含5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省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第四条  对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或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购置上一年度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省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8%,市、县区(园区)各按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县区(园区)各按50万元一次奖励。

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连续3年,省、市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区、园区按市资金50%予以配套支持。

第六条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重大项目,市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予以补助,每个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市、县区(园区)各按省下拨经费的50%比例予以补助。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获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市或县区(园区)采取后补助方式,每个项目给予60万元补助。对获省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市或县区(园区)采取后补助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补助。

第八条  对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项、二等奖奖项、三等奖奖项,每项按省、市11配套奖励。市级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奖一等奖奖项不超过2项、二等奖奖项不超过6项、三等奖奖项不超过10项。对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授权后,每件可申请10000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的给予3000元代理费资助。申请国外(PCT)发明专利并授权的,每件可申请20000元资助。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对已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市政府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市按11配套给予支持;对新建立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给予10万元补助,县区、园区按市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每年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市政府设立总规模为1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一期规模为2000万元,由市科技局会同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支持。本办法发布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把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和科技进步贡献率、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当年引进并获省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数、当年建立并获省市级众创空间数、地方财政拨款支持科技创新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数占规上工业企业比重和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数、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当年获批的省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数纳入市政府对县区(园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后,《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配套文件的通知》(宿政办秘﹝201479号)继续执行,该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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